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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城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运城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运城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出具、谁担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通过合格证的出具与查验,强化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可追溯体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方案试行范围覆盖全市。实施对象主要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主体,并鼓励小农户积极参与。试行品类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初级食用农产品。

三、合格证内容与出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生产主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状况的自我承诺声明。合格证应至少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主体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具日期,以及生产主体的郑重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

合格证可由生产主体自行印制或采用统一格式,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鼓励采用电子合格证等信息化手段出具。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的衔接

对于从事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如清洗、分拣、切割、包装等不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处理)的经营主体,应主动索取并查验上游生产主体出具的合格证或相应质量安全凭证。初加工后产品若作为独立销售单元进入流通环节,鼓励初加工经营主体参照本制度,对其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承诺,可结合实际在原有合格证信息基础上增加初加工单位、加工日期等信息,确保责任链条的延续和透明。

五、重点任务

(一)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组织各级监管人员、生产主体进行专题培训,确保相关方知悉制度要求与操作流程。

(二)推动试行:指导督促生产主体规范开具、使用合格证,将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与项目申报、品牌评定、信用评价等挂钩。

(三)监督检查:将合格证开具与查验纳入日常监管,对虚假开具、不规范使用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环节的合格证查验联动。

(四)完善支撑:逐步推动合格证信息化管理,探索与现有追溯平台对接,提升监管效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细化方案,压实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三)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四)营造社会氛围:加强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提升生产主体和消费者认知度与参与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经验,确保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取得实效,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更新时间:2026-04-10 22: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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